- 发布日期: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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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王某某(女)与慎某某系夫妻,关系一般,平时经常争吵,慎某某无工作,经常对王某某打骂。2016年8月某日,王某某与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慎某某持拖把柄对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其右手臂淤青,臀部、大腿后侧大面积淤青,王某某心生怨恨,遂萌生杀害慎某某之念。次日下午,王某某趁慎某某熟睡之际,持菜刀砍向慎某某颈部、面部等部位,慎某某惊醒后夺下菜刀,王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慎某某头面部、体表多处创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办案过程】
2016年8月,王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经公开审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定罪不捕,当日公安局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4月,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点评】
首先,坚持亲历性原则,拒绝就案办案。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传统观念认为只要触犯了该罪名,社会危险性就较大,就应当批捕并接受法律严惩。本案检察机构侦查监督部门立足事实证据,坚持亲历性原则,改变以往单纯书面审查案卷模式,通过实地走访被害人及当地村委、查看案发现场等方式,充分了解到本案系由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社会影响较小,同时被害人对王某某长期打骂,存在严重的家暴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又从看守所了解到被害人在王某某羁押期间多次送予钱财、衣物,并亲自参与调解,会见被害人慎某某,最终在检察院阶段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本案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险性都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有明显不同,上述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也为公开审查提供了支持。
第二,坚持公开公正要求,保障合法权益。本案移送审查逮捕后,侦监部门积极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申请法律援助,同时结合案情以及王某某本人多次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审时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建议对本案进行公开审查。2016年11月,某检察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审查会议,邀请公安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监督员、妇联代表参与,就王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代表以及被害人、王某某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在多方互动中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有效化解矛盾,让王某某、被害人、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温度。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某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
第三,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杜绝一诉了之。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被害人平时对王某某实施家暴行为是主要导火索,案发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害人不仅谅解王某某还提出愿意与王某某继续共同生活,公诉部门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并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帮助被害人认识到自己家暴行为的不当,合理调整情绪,纠正不当行为。从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至法院审判,夫妻关系有所回暖,被害人未再对其实施过家暴行为,双方均愿意继续保持婚姻关系,重新开始生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启示】
本案系一起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以暴制暴”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性,以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化解矛盾为重点,以人性关爱为延伸,采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和被害人心理疏导、矫正的方式,妥善处理故意杀人恶性案件,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理,又对被害人家暴行为加以纠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成功挽救婚姻关系。本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