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章程
  • 发布日期: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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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妇女联合会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在湖州市科技中心4楼,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教育、培训、文化等服务,丰富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

(二)开展妇女儿童和家庭各类公益服务;

(三)开展女性社会组织培训和联络工作;

(四)开展女性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湖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络及新媒体建设相关工作。

(六)承担湖州市妇女联合会有关婚姻家庭指导、法律咨询、对外交流等具体事务工作。

(七)承担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系指导工作。

(八)完成湖州市妇女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议事机构为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议事委员会,具体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全会精神,组织制定、实施妇女儿童中心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统筹本单位各项活动;

(二)主持中心日常工作,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抓好

心干部日常管理负责做好中心的安全、卫生等工作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开展对外学习交流合作。  

第九条  本单位主管机构是湖州市妇女联合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研究决定本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重大决策、人员编制等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的职务任免、调整、调动,研究对本单位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处分;

(三)了解监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本单位业务范围;
(五)监督本单位组织建设情况。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做好服务妇女儿童的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消失;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为举办单位收回。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员纳入市妇联机关党组织统一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市妇联机关党支部中设立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党小组,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党组织活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纳入市妇联机关党支部统一预算、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82日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议事委员会和全体干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解释权属于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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