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2-08-12
- 浏览次数: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妇女联合会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在湖州市科技中心4楼,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教育、培训、文化等服务,丰富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
(二)开展妇女儿童和家庭各类公益服务;
(三)开展女性社会组织培训和联络工作;
(四)开展女性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湖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络及新媒体建设相关工作。
(六)承担湖州市妇女联合会有关婚姻家庭指导、法律咨询、对外交流等具体事务工作。
(七)承担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系指导工作。
(八)完成湖州市妇女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议事机构为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议事委员会,具体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全会精神,组织制定、实施妇女儿童中心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统筹本单位各项活动;
(二)主持中心日常工作,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抓好中
心干部日常管理,负责做好中心的安全、卫生等工作;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开展对外学习交流合作。
第九条 本单位主管机构是湖州市妇女联合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研究决定本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重大决策、人员编制等事项;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的职务任免、调整、调动,研究对本单位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处分;
(三)了解监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本单位业务范围;
(五)监督本单位组织建设情况。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做好服务妇女儿童的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消失;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为举办单位收回。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员纳入市妇联机关党组织统一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市妇联机关党支部中设立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党小组,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党组织活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员按时交纳党费,纳入市妇联机关党支部统一预算、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2日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议事委员会和全体干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解释权属于湖州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