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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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2022年6月25日—2022年7月2日

办理单位:长兴县水口乡妇联、水口乡后坟村妇联

办 理 人:长兴县水口乡妇联(褚敏)

水口乡后坟村妇联(周树红)

 

【案例介绍】

杨某某(男、42岁)与王某(女、40岁)系夫妻关系,婚后外迁入长兴某村,育有一女,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因杨某某有喝酒赌博等恶习,且婚后两人感情不和,杨某某与王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商定,女儿归杨某某抚养,抚养费用由男方承担,后因男方抚养责任不到位,女儿一直跟随王某生活。女儿因年幼家庭变故,逐渐产生自残、自杀等明显心理问题表现,有抑郁症倾向,且王某工作收入相对较低,杨某某长期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对女儿关心关爱不到位,王某迫于无奈向乡镇妇联、司法所、村居反馈,希望杨某某对女儿多些关爱,履行抚养义务。通过调解,杨某某同意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并表示日常会多与女儿沟通交流,给予关爱。后经村妇联常态跟踪,定期走访,杨某某均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父女感情增进,女儿的性格也日渐开朗。

【办理思路】

一是全面了解情况。乡镇妇联知悉该事件后,联同司法所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杨某某与王某,多次开展走访,全面了解杨某某与王某现实困难及想法诉求。在与杨某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杨某某曾多次去看望女儿,但因女儿对其态度不佳,导致杨某某在支付抚养费过程中不积极不主动。在走访学校中了解到,杨某某多次出面去学校协调女儿的在校纠纷问题,可见其对于儿感情较为深厚,只是由于亲子沟通问题导致双方存在矛盾。

二是耐心沟通调解。从法理角度,调解员向杨某某阐释了抚养费的支付原因,其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法律责任;从情理角度,乡镇妇联主席表示血浓于水,按时支付抚养费不仅能保证女儿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也能加强父女间联系,缓和双方亲子关系。

三是提供合理建议。经过调解沟通杨某某同意支付女儿抚养费。考虑到杨某某目前没有稳定工作,调解员在经过杨某某同意后,建议由杨某某委托村委用承包田租金来支付抚养费。同时调解员也特别提醒杨某某日常要多与女儿沟通交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努力给予孩子完整的爱。

【案例启示】

离异家庭要相互尊重给予子女安全感。父母一方从家庭中退出,容易使儿童心理上产生“被遗弃感”,很多离异家庭子女的监护者存在限制前配偶探望子女,对孩子隐瞒情况甚至诋毁对方等情况,造成孩子缺乏自信,产生自卑心理。父母应该充分尊重前伴侣,让孩子在分开的父母身上得到完整的爱。

离异家庭的父母要及时调节情绪。家庭的缺损容易导致离异家庭成员沉浸在悲痛之中,用忙于工作等理由忽略孩子感受,造成亲子关系淡漠或紧张。因此离异家庭中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及时调节好自身情绪,格外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对孩子给予及时的心理疏导,引导孩子正确看待家庭的变故,学着理解和尊重父母的决定。离异的另一方要主动关心关爱孩子,不要因为不在一起生活了让孩子有被遗弃的感觉,要配合另一半自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孩子充分的温暖和爱护。

社会各方要关注离异家庭孩子。长兴县妇联也尝试与检察院积极对接,探索成立离异家庭子女探望基地,提供亲子沟通场地,开展相关的亲子活动,更好地解决离异家庭存在探望困难或者沟通不畅等问题,更好的为离异家庭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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