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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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11日

办理单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办 理 人:代琼

 

【案例介绍】

原告王某(女)、被告黄某(男)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王某两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在第二次诉讼中,黄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愿意抚养儿子,因家中尚有80多岁的老人经常生病需要扶养,且本人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无收入来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虽已成年,但刚参加工作就突患癌症需要照顾,正在医院治疗,经济及生活上均无力照顾婚生儿子。王某则表示虽此前是其在抚养儿子,但因与前夫生育的女儿由其抚养,女儿尚在读初中需要接送,家中母亲年岁已大,且患有精神疾病,每天需照顾一儿一女及母亲,外出工作较为困难,缺乏收入来源,亦无力抚养婚生儿子。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同时儿子由王某抚养,黄某按期支付抚养费用。

【办理思路】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调解,了解到双方均不愿抚养儿子这一案件审理“难点”,为妥善解决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沟通,该未成年人年满八周岁,正在读小学,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询问其本人意见。承办法官与其沟通后,其口头表示虽然父亲平时不会照顾他,但祖父有退休收入,可以照顾其生活,母亲生活艰难,其不愿再给母亲增加困难,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承办法官又到双方村委会了解情况,黄某确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后失去工作,家中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其父亲的退休金,其父亲在案件办理期间由于生病正在住院治疗。而王某因抚养与前夫生育的女儿,照顾患精神疾病的母亲,无法外出务工,生活确实比较困难。

法院判断出解决本案的最佳方案是想方设法缓解原告目前的生活困境,同时为孩子带来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据此制定了“三步解困”策略。第一步,直接给予司法救助资金支持,先行“救急救困”。针对原告需要有正常收入但因照顾家庭工作时间有限,被告家庭也恰好处于因病致贫无法较好履行抚养之责的情况,承办法官协助原告向法院一次性申请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帮助原告渡过短期“困难”时期。第二步,发挥联村法官联动机制,促成原告家庭能“持续造血”。与原告所在村的联村法官共同到原告所在村委会以及所在乡镇民政部门走访、沟通,询问补贴政策等,与村委协商对原告在工作、获取收入等方面给予帮扶支持,原告在村委支持下,在家中开设了小卖部,也申请了残疾补贴、低保补贴等经济补助。第三步,督促好被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确保法律保障不缺位。明确告知被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与被告父亲进行电话沟通,其也表示孙子由母亲抚养有利于孙子成长,其一定会督促被告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另一方面,告知原告若被告不能履行协议的,要及时联系法院申请执行,保障好权益。

【案例启示】

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坚持联动司法,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构建与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基层组织在家庭治理、家庭教育、家事调解等方面的协作联动机制,确保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落到细处、落到深处。借助司法救助及联动机制,本案的处理不仅解决了原告的诉求,同时也通过法院诉外的走访联动切实为困难妇女、儿童带来了“关注效应”,为她们今后的生活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个案践行了“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的庄严要求。本案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方面进行了妥善周全的考量,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托底”作用,为身处生活困境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了司法救济,帮助经济困难妇女解决生活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以柔性司法展现了司法温度、体现了法院担当,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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