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 发布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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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时间:2022年9月2日—2023年4月21日

办案单位:德清县检察院  德清县妇联

办 理 人:德清县检察院(毕青华、刁学福、王蕊)

德清县妇联(姚旭丽、沈琴琴)

 

【案例介绍】

被救助人谢某某,女,1975年出生,山西省某县人,系外来务工人员。2021年4月某日晚,谢某某下班步行回住处途中,被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撞受伤,经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谢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左上肢单肢瘫构成八级伤残,重型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构成十级伤残,精神障碍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谢某某花费各项医疗及康复费用累计20余万元,肇事方仅垫付7万余元医药费后无任何赔偿。这场事故不仅让谢某某失去了劳动能力,还要面对后续高额的医疗费用用于康复治疗,家庭状况陷入困境。2022年9月,谢某某向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民事部门审查后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组建专班,及时受理并核查案件情况,并联合县妇联为谢某某制定专属帮扶计划,将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紧密结合,为谢某某及其家庭提供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助其重拾生活的信心。

【办理思路】

一是多部门联动,从快启动救助程序。德清县检察院受理谢某某案线索后,调取事故案件材料,通过初步研判分析谢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鉴于其女性身份,县检察院立即与县妇联取得联系,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对谢某某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通过电话连线方式与老家山西居住地的村委进行视频联系沟通核实其家庭情况,经核查发现,谢某某目前仍需专人照料,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因案返贫。经初步会商,决定由双方分管领导作为组长,抽选骨干力量组建联合办案团队,立即展开对谢某某的救助工作,将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的融合拓展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二是多角度帮扶,实现困难妇女多元救助。为更好做好当事人的帮扶工作,办案组对谢某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进行研判,为其量身定做专属的帮扶计划。一方面在经济上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尽力为谢某某争取生活上的经济保障,缓解家庭负债困境,同时联合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对其提出的民事起诉,协助双方就赔偿事宜展开调解。另一方面在谢某某的心理和生活上提供社会性帮扶,由德清县妇联牵头与谢某某老家所在县妇联取得联系,定期为其提供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并积极与谢某某家所在地村委沟通,协助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并将其家庭纳入当地困难户。

三是全方位保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基于该案的办理,县检察院与县妇联共同出台《关于困难妇女群体专项救助的实施办法》,并在全市率先实现困难妇女司法救助联络站乡镇全覆盖。同时与谢某某老家所在地县检察院、县妇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困难流动妇女群体跨区域司法救助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跨省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救助帮扶等联动机制。就谢某某未缴纳保险的情况,向全县民营企业制发《风险提示函》,以该案为样本提示企业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参保情况审查,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案件办理完成后,县检察院和县妇联共同赴山西谢某某的老家回访看望,谢某某身体状况有所好转,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案例启示】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进行了明确,最高检、全国妇联强调了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的工作要求,德清县检察院、德清县妇联立足本职工作,主动打破部门壁垒,加强联动协作,畅通信息共享,在对困难妇女救助工作上谋实务、求创新,以“1+1>2”的理念形成工作合力,在本案例中充分考虑谢某某及其家庭的实际需求,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双向着手,通过争取救助金、心理疏导、随访服务等多种途径,给予全方位的帮扶和支持,为困难妇女送出最温暖、最贴心的综合性帮扶。

德清县检察院和德清县妇联积极探索常态化机制构建,共同打造协作平台,打破地域界限,切实加强协作会商,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妇女权益保护、社会救助大格局,增强困难妇女救助专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基层社会诉源治理和共同富裕建设,更好实现“办一案,治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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