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涵与父亲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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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姚某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 2013年4月生育一女,名叫小涵。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涵随父亲王某某共同生活,由王某某承担女儿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止。

2013年8月,姚某某以女儿年幼,更需要母亲的疼爱和照顾为由,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某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女儿变更为随母亲姚某某共同生活,姚某某独自承担女儿抚养费。

2018年8月,姚某某以女儿名义,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其抚养费为由,起诉要求王某某支付每月生活费2000元,并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姚某某认为,自女儿变更由其独自抚养后,王某某没有再支付过女儿生活费,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

【办案过程】

王某某与姚某某协议离婚后,对女儿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两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两个案件中,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调解,减少因父母诉讼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姚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时,女儿小涵仅三个多月,离婚后,姚某某初为人母,与女儿分离的痛苦可想而知,造成了精神压抑甚至产后抑郁的风险。女儿尚在哺乳期,这时与父亲生活,与母亲分离,对其身体成长、精神抚慰都造成了较大的隐形伤害。经过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和思想疏导,分析变更抚养关系的利弊,王某某的情绪从激烈对抗到恢复理性,同意由姚某某来直接抚养女儿。姚某某个性倔强,认为女儿与其共同生活就是最幸福的了,断然拒绝要求王某某负担女儿抚养费,由其独自一人来抚养女儿。

过了五年,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女儿就学等因素,姚某某发现跟完整家庭相比,女儿缺少的不仅是父爱亲情还有物质帮助,故以女儿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王某某收到起诉状后,认为姚某某出尔反尔,多次将自己推向法院被告席,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在调解中了解到,五年来王某某没有在金钱上对女儿付出,且很少看望女儿,这一次又是好几个月没有见过女儿,女儿对爸爸印象不深,父女感情淡薄。通过教育和帮助,王某某内心的父爱被唤起,提出每月要与女儿一起生活几天,培养父女之间的感情,并答应每月给予一定生活费。经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一、自2018年8月起,王某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十八周岁止;二、自2018年8月起,女儿的学费、医疗费凭发票,由王某某承担一半;三、女儿每月至少有1天时间跟随王某某共同生活。

【案例点评】

婚姻破裂,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何弥补破碎的家庭对幼小的心灵带来的伤害不容忽视。离婚时尽管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允许变更,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本案调解过程虽然曲折但结果圆满,不仅唤醒了王某某的父爱,减轻了姚某某的负担,也使其女儿在父母离异的状态下尽可能地保障了合法权益,享受了父母关爱,帮助这个破碎的家庭一定程度上修复了亲情,也使法院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力捍卫者。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案件启示】

     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往往琐碎且复杂,但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将自己置身其中,设身处地为相关家庭成员着想,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和情绪,鼓励各家庭成员主动让渡权利、承担义务,特别是不因一方的立场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确保妇女儿童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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