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事故维权案
  • 发布日期: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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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2016年,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经交叉路口处,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因王某某上有父母,下有二个未结婚的儿女,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因此王某某妻子要求梁某某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但因对赔偿数额双方认知差距很大,僵持不下。

【办案过程】

王某某妻子向街道调解委请求帮助。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情形,研究了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但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鉴定尚未下来,死者方提出150万元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加上与另一方提出保险范围外的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提出等事故鉴定下来后再次进行调解的建议,若此次事故王某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下的话,可向工作单位提出工伤理赔。该建议得到了双方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察看,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检验、鉴定结论等,对此事故作出“梁某某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事故认定书,街道调解委调解员与街道法律顾问进行探讨后认为:1.本案死者家属一方提高赔偿金额的原因主要是死者系外来打工人员,又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妻子因病缺乏劳动能力,以后生活大部分经济来源需依靠赔偿金维持。2.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正好为下班回家的途中,可以从工伤赔偿的角度去为死者一方争取更大的帮助。此后,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与死者家属联系,并陪同死者家属与企业进行了沟通协商,但起初企业认为王某某的死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与工作无关,希望等人力社保局对此事工伤认定下来再说。

人力社保局对王某某交通事故予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后,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又多次与企业进行了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初步测算65万元左右。

在此基础上,梁某某考虑到死者家属一方的实际困难,毕竟事故已经发生,而且造成王某某死亡,愿意提高补偿金额。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梁某某一次性补偿死者王某某家属86万元。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死者又属于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产生的赔偿额度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会同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家属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为死者家属争取工伤补助,同时争取肇事方适当提高赔偿,从而有力地维护了死者家属一方的利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件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案中案。承办人员能够较好地把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并准确梳理调解思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又兼顾案件三方的实际状况,从人情、道义、法理出发,加强引导,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意见,最终使本案得以成功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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