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调查思考>>经验思考
    
关于和平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项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 2017-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和平镇土地权益基本情况

      承包地确权发证:和平镇共30个行政村,583个村民小组,承包农户1.4万户,二轮承包面积5.9万亩。目前权属调查、现场指界和地块测量已完成,承包地块分布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已通过各行政村审查并公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流程,上门核实信息,由承包方(代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和分户地块分布图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发证。

       宅基地确权发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共涉及30个行政村,基数1.4万户,实际共完成登记发证1.39万本,发证率99.3%,做到了应发尽发。在宅基地确权发证办理发放过程中,时间紧,任务重,出现一定的信息错误率,导致确权发证后续一些补改工作较多。从2017年开始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农村房屋产权证将合而为一,统一为不动产权证,借此机会,之前相应信息误差将统一核实更正。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和平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已于2014年底全部圆满完成。

       二.和平镇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镇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发至各行政村,待本次确权完成后,将按规定程序统一向农户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和权证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产权将体现共有人,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名字在财产权益的名单上有记载。

在本次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中,因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产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的存在,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进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因主客观因素导致承包政策部分操作不够规范,落实不够到位,一些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权属信息不明确,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纠纷不少。农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等情况的存在,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1999年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在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政策,实施以后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政策,难解现实需求。三是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想得到解决。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

       三.和平镇、村妇联在土地权益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为了切实有效维护本镇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镇、村妇联从一开始就主动介入全镇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争取不让一位女性土地权益受损。 一是提前介入、源头参与。主动与相关科室就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接联系,一方面积极宣传全国妇联及省市县妇联文件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精神,另一方面争取将镇、村妇联纳入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并在方案制定、对策研究、权属调查、现场指界、地块测量等一系列程序中发出声音、共同参与。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流动宣传车等大力宣传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相关政策,各村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册及入户走访等形式,宣传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对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宣传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权益,特别是要依法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等特殊权益,提高广大妇女土地确权知晓率,调动妇女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对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关注,在全镇上下营造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舆论氛围。三是在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方面建言献策。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农嫁女”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更好地落实男女平等要求,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明确妇女作为共有人,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在转包、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同时,确保区域间确权登记的一致性,避免妇女在登记中出现两头无地的情况,如出现妇女土地权益两头落空的情况,则需根据妇女自身意愿及三方商议协调,一方开具无地证明,另一方无条件给予土地权益,绝不让一起“挂空挡”现象延续。 四是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根据村规民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性别平等、社会进步等大原则,参与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在村规民约中写入男女平等、婚嫁落户、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去除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使男女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都能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和落实。五是个案跟踪,化解矛盾。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镇、村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和妇女维权站,发挥法律志愿者的作用帮助弱势妇女维护权益。对待来访对象中涉及到农村土地权益纠纷案例时,协同调解、司法等条线及时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积极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妇女合法土地权益。六是引导妇女“站到前面”,理直气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将妇女及其家庭成员作为共有人进行正式登记并体现在权证上,在登记签署承包合同时,积极鼓励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签订合同,增强妇女“话语权”,从而更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 市妇联以“红色四篇章”庆祝建党97周年 2018-07-04
· 吴兴区妇联“三进活动”助维权,唱响妇儿维权品牌 2018-07-20
· 南浔区和孚镇:凝聚红美“她力量”,奏响乡村振兴“交响乐” 2018-07-20
· 长兴县洪桥镇妇联争当试点示范,助推移风易俗 2018-07-20
· 安吉县孝源街道举办文明孝源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农民夜校”两... 2018-07-20